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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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的规定。

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这是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防止“带病”机动车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在本条中有以下几项内容需要加以解释和说明:

一、机动车登记注册检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检测站进行。

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测站进行,以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为了规范检测站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行为。年,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检测站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以及机动车定期、临时和特殊的检验。

凡是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检测站方可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

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依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检测站还要根据规定,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的规定执行。这项国家标准是对年标准的修订。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和减少公害,97标准相应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97标准还对农用运输车作了相应的规定。标准还加强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利用附录增加了检验方法。

根据97新标准,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范围包括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音和驾驶员耳旁噪音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对整车的检验主要是对车辆标志、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车辆核载、转向轴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车轮载质量、比功率、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漏水检查、漏油检查、车速表检查、车辆外观、图形标志、行驶轨迹等共13项内容进行检验。

为了全面、正确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国家标准。(小编标注:现已更新至年版)公安部曾于年10月、11月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完成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调整,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对一些不能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型号、轮胎磨损、安全玻璃、后视镜、各种灯光、雨刮器、灭火器等,应按照《标准》要求,加强人工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部件齐全、有效。《通知》还对《标准》的一些内容作了说明。

三、新车免检的意义和条件。

本条款的规定,确立了国产机动车新车登记注册时的免检制度。新车登记注册免检,不但可以大大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效率,而且还能够减轻购车人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产轿车市场的繁荣和公民购买私人轿车数目和比例的急剧提升,人们对于新车登记注册免检的要求日益强烈。对于新车免检,有下列几个条件:

1、免检机动车型必须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企业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

对于车辆的生产,我国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最新的目录是国家机械工业局《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只有被列入上述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

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通知规定,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自年12月31日,废止《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类型,自年6月30日,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类型。《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对《目录》废止后仍需继续生产的车辆产品,企业应在《目录》废止前申报《公告》。《目录》废止前,原《目录》内的产品已经完成检测项目且具备有效实验报告,并符合国家对车辆产品技术法规要求的,在申报《公告》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免做相关实验。产品可靠性实验也按照这样的原则执行。《目录》废止后,原《目录》内产品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申报《公告》的产品,应按照车辆识别代码(VIN)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规定的所谓“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是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类型。由于纳入公告的机动车类型在纳入公告前都已经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进行了检验,并获得通过,这就为这些车辆合格出厂后进行注册登记免检奠定了基础。

为了落实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早在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发出通知,决定对部分国产车型实施新车免检。以便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国产新车免检制度。通知决定自年3月1日起,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越野系列和BJ轿车,一汽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牌、奥迪牌系列,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系列,上海大众生产的桑塔纳系列,东风和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康轿车系列以及自年6月1日起对天津夏利TJ系列轿车等进行新车免检。

对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上述新车,凭随车配备的统一格式的《出厂车辆检验单》受理新车注册登记,在此之前出厂的新车凭《合格证》受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仅确认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即可办理其他手续。

年,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国产新车人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通知决定对年公布的免上检测线车型进行调整,将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型扩大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9座(含9座)以下载客汽车(含轿车)产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生产的红旗牌轿车系列产品;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轿车、越野车产品;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载货汽车系列产品。

年8月19日,公安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公交管[]号),进一步扩大了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对已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根据这一规定,下列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入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游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也可以在新车人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准。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第56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37号)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通知同时要求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合格证。

列人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的《公告》,只表明了一种型号的机动车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不能保证每一辆这种型号的机动车都当然是合格、安全的。所以,对纳入《公告》的机动车型,只有在出厂时通过了就具体车辆进行的检验,才能确保质量和安全。为此,本条规定:“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合格证。”

关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车是否需要在出厂后的规定时间内机动车注册登记才可以免检,《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要求。根据年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的上述通知,规定了获得免检资格的新车出厂满2年(以《出厂车辆检验单》注明的出厂日期为准)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车辆,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测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释义2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时有关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规定。

  

  本条确立了机动车登记时强制性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是一种速度比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输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该机动车驾驶者自身以及车上乘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道路上通行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等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性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登记环节卡住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防止所谓“马路杀手”上路,消除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准予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制度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管理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不得出厂、销售,也不得上道路行驶。这就要求机动车生产者加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投入,保证生产出来的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销售者应当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货,不得销售非法拼装或者其他无安全保障的机动车辆。

  本条除确定机动车在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外,又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可以予以免检。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随着汽车等工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制造工艺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国家对机动车生产实行着严格的准入管理,对机动车产品质量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在不断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从我国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汽车等机动车的实际安全技术状况来看,一些主要生产厂家的机动车产品合格率还是比较高的。对这些具有较高的生产工艺水平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生产的部分车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严格的认证,并对这些经过严格认证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既能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得到落实,又能够大大方便群众,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上去。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免予检验的机动车,只限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都直接关系到其生产的机动车成品的质量。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是保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条件地实行部分机动车免予检验制度的前提。

第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的车型。根据国家规定,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不仅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认证,而且还要对申请投入生产的具体车型进行认证。并不是只要该企业经过国家认证,其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机动车就都能够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机动车型的认证包括对机动车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认证,以及机动车在投入生产后能否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送检产品的质量保持同一性的认证等内容。只有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具备在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保持产品质量同一性的条件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方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及机动车型进行认证时,该企业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在出厂时经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在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使用过的车辆,其出厂时的安全技术状况可能已经改变,无法保证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登记时不能予以免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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