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保国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

《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

载自《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40卷第5期

作者介绍

房保国: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于燕山大学法律系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委员会会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挂职庭长助理,河南省郑州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挂职检察长助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挂职副处长。

摘要:科学证据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无论从动态还是从静态看,科学证据的运用都存在失真和错位的情况。人们对科学证据的认知存在诸多误区,应当从普遍接受性、充分的适用性和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帮助性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着重审查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对科学证据辩证看待,完善科学证据的取证、质证和认证等相关制度。

关键词:诉讼;科学证据;取证;失真

科学证据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和固定下来的证据。在我国,科学证据主要体现为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勘验和检查笔录等形式,这些证据的认定大多涉及到科学知识。科学证据的运用会存在失真和错误,需要高度重视并防范。

从三大冤案看科学证据的错位

近年来,国内三大典型冤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虽皆有刑讯逼供等办案人员的主观违法行为,但无不存在科学证据运用上的错误。

(一)杜培武案

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在这一案件中,就存在广泛的“科学证据”的运用:一是杜培武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三只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二是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其衬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元人民币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三是拉曼测试即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检测到杜培武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有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据此认定杜培武曾向被害人开过枪;四是公安部专家对杜进行的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同时,为了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开庭时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然而,这诸多的“科学证据”最后证明要么检材来源不清,要么程序违法,要么测试结果与案情没有直接关联性,最终演变成一场闹剧。

(二)佘祥林案

年1月2日,佘祥林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年3月28日,余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案件在确定尸源上,没有对尸体进行DNA鉴定,导致了整个司法过程一错到底,“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法医说女尸死了80多天,身高、身上的疤痕、门牙特征与张在玉的相符合,以为死者就是张在玉,就没再寻找。”案发当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据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因浸泡时间太长,女尸已经有些变形,面部无法辨认。当时天气较热,他发现女尸的发型、身材都很像妹妹,手腕上有一道白色痕迹,但衣服不像。妹妹生小孩时做过剖腹产,身上有刀疤,但他没有得到验证这个刀疤的机会。”可见,在不排除或者说已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份可能失真的情况下,应当做DNA鉴定而没有进行鉴定,这是导致佘祥林案件发生错误的起始根源。

同时,在该案中,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岀具的“提取笔录”或者说勘验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而河南省高院依法讯问了京山县公安局承办民警,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赵作海案

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年12月5日商丘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法院经复核,,于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5月5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宣告赵作海无罪。

这一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同样涉及到科学证据问题。在确定尸体是否是赵振晌的问题上,赵振晌没有儿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晌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用多年的腿骨来进行DNA比对,当时是一个新课题,因检材没有出图谱,无法比对,所以三次鉴定,均没有结论。可以说,赵作海案比佘祥林案“进步”了一点,即在确定尸源上,当时进行了DNA鉴定,但在死者身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想当然地把死者当做失踪的赵振晌而判决赵作海有罪,对于科学证据仍然没有引起重视。

如果说杜培武案件中是部分办案人员故意在科学证据上造假的话,那么佘祥林案件则是办案人员的疏忽,未能对死者的身份这一关键事实进行DNA检测,警方在确认尸源方面表现得十分粗疏和草率。赵作海案件则在DNA鉴定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想当然地推定了死者的身份。

当然,有意思的现象是,在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宣判无罪之后的后续工作中,办案机关对科学证据倒是很重视,DNA证据发挥了作用:在佘祥林案中,,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佘祥林的女儿杨思寒(又名佘华容),张在玉母亲的户籍证明,以及DNA鉴定等技术手段,证明杨思寒99.99%是张在玉的生物学后代,张在玉是其母亲何某的生物学后代。

在赵作海案件中,在被害人回来之后,公安机关使用挖掘机,挖开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尸体的机井,挖岀当年压在尸体上的三个石磙。这些石磙自然是打开无头尸体迷案的一把钥匙。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深入侦査和技术鉴定,于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査,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和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三人被抓获后,被押解,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录音录像,三人指认相同。年5月27日,对现场具有明显标志的掩埋被害人头颅现场进行现场勘査和挖掘,在三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商丘柘城“?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可见,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问题上,我们办案机关对科学证据疏忽不重视,而在确定被告人无罪上,办案人员对科学证据则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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